|法治声音|
如此“义乞” 实乃公然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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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披着写满“为义务教育”的大衣、抱着写有“义乞”两个字的“募捐箱”到处走,西安人翟全安在北京乞讨4个月,共收入9000元,并用这些钱为自己添置了新电脑。
  我国《刑法》对诈骗的定义为: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为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显然,翟全安所谓的“义乞”已经涉嫌诈骗犯罪。
  其一,翟全安“为义务教育”乞讨纯粹是他编造出来的幌子,以虚构事实为手段实施乞讨是当下一种比较典型的诈骗行为。
  其二,假如捐赠人知道翟全安将“义乞”款项如此“安排”,当初还会捐赠吗?所以,打着“为义务教育”的名义乞讨,却把“义乞”得来的捐赠用于自己的生活开销,违背了捐赠人的意志,不是诈骗又是什么?
  能否追究翟全安的法律责任呢?笔者认为,答案是肯定的。虽然由于翟全安行乞针对的是不确定的人群,乞讨款项难以统计,《刑法》对诈骗的数额也作了限定,只有诈骗数额较大(2000元人民币以上,指对个体行为而言)才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刑法》及其司法解释中还规定,只要连续实施一种诈骗行为并累计到较大数额,也应以涉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累积数额巨大(3万元以上)就要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很明显,翟全安的“义乞”就属于这种情形。   四川简阳市 刘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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