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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他人商标贴自家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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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昨天,闸北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上海鼎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处该公司副厂长陈鼎昌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其兄陈鼎培虽罪名成立但情节轻微被免予处罚,同时,缴获的赃物将予以没收并销毁。
  陈氏兄弟陈鼎培和陈鼎昌,分别是上海鼎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副厂长。今年4月下旬,江苏人丁某向上海鼎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订购一批标有新加坡“A LTECO110 ”注册商标标识的胶水管。陈氏兄弟商议后,由陈鼎昌私自印制安特固化学私人有限公司注册的“A LTECO110 ”胶水管商标标识,命人迅速赶制20万余支标有私自印制的“AL- TECO110 ”商标标识的胶水管。
  5月8日,当陈鼎昌将该批胶水管运至本市江场路1421 号与丁某交易时,被公安人员人赃俱获。
  此外,还在陈氏兄弟的崇明上海鼎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仓库内,查获近12箱分别装有新加坡“A LTECO110 ”等注册商标标识的胶水管,及制造上述胶水管的各类模具共计46余只(付)。当场缴获的20箱装有伪造新加坡“A LTECO110 ”注册商标标识的胶水管。经鉴定,不是安特固公司生产的产品。
  (通讯员刘宁实习生陆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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