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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声音| |
媒体关注 证监会加大查处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等案件力度和制度建设 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将难以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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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证券日报》报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每一个调查事项,都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做到认真、准确、细致,务必办成铁案;要牢固确立“敢”字当头依法办案的理念,在实践中提高战斗力。”这是日前中国证监会副主席范福春针对查处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等案件所做的表述。另据报道,中国证监会已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借鉴发达市场经验,针对目前市场情况,制定了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的认定标准。《内幕交易认定办法》和《市场操纵认定办法》已在业内试行一段时间。” 严打内幕交易难在哪里 从已经透露的内容来看,此次内幕交易与市场操纵认定办法中最大的亮点,是对内幕知情者的明确界定。另一个亮点同样借鉴于国际经验,目前国内的证券民事赔偿案件与此次办法规定,被调查者需要以证据证明自己并无过错,也即采取举证倒置法,由辩方证明自己无罪。这就避免了监管者与中小投资者对于隐蔽的内幕交易举证难的困境。 与此亮点相对应的是,目前在处置过程中仍然存在两大难点。 一些掌握庞大上市公司的国家部委,同样难洗内幕人士之嫌。对于这些人应该如何监管是一大难题。证监会去年年底允许监管机构职员投资开放式基金,虽然采取了备案等方式,但无法避免其中的巨大利益冲突与道德风险,引发极大争议,后有传闻称已被禁止。 以此类推,国资委、财政部官员是否可以购买下属公司的股票,是不允许购买还是应该更强调信息的公开透明?迄今未有明确的界定。 其次,我国监管已进入立体监管时代,从立法层级上说有法律、法规、规章,从参与的组织来说,有司法、执法、协会等各类组织,但执行效率不尽如人意。 震慑内幕交易要敢于打“大老虎” 美国对于违规交易查处具备一整套完整的监督手段。首先,美国的监管部门根据“有效市场理论”来判断哪些行为涉嫌内幕交易,也就是能够在利好消息公布之前出现大举买入,而在消息兑现之后高位卖出行为;其次,对于涉嫌违规交易的账户,法院在第一时间予以冻结,以防止不法获利资金外逃。这两个步骤的制定与实施几乎让所有违规交易者都被列入控制范围之内,并且很难将获利资金落袋。此外,从技巧上看,美国对于涉嫌违规交易者实行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也就是当事人自己要证明其“低位买入、消息兑现后卖出”的行为不存在内幕交易。而事实上,对于违规者而言,很难拿出令人信服的理由。更值得我国学习的是,美国监管部门鼓励知情人、律师、新闻媒体等向其报料,消息一旦查实,举报人将可获得案值10%的奖金。 我国监管部门应及时对此类社会公众关注的涉嫌内幕交易行为作出反应,或迅即依法查处并严惩,或者还社会公众以真相。对于社会强烈关注的股价异常波动等现象,管理部门及时采取监管行动,敢于善于打“大老虎”的意义要远重于结果。唯有此,才能彰显出监管部门打击内幕交易的决心和力度。 如何认定内幕交易 《内幕交易认定办法》对内幕交易行为的界定,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相关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的行为。其中,以内幕交易主体计,“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两类主体的概念,在《证券法》中已有若干规定,《证券法》第74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更是明确列举了若干“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情形。《办法》中则进一步丰富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类型,并细化了对“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这类主体的认定标准。此外,还对盗用、利用他人名义实施内幕交易者,认定为内幕交易行为人,对于“利用他人名义”,则列举了三种情形:直接或间接提供资金给他人购买证券,但所买证券之利益或损失,全部或部分归属本人;卖出他人名下证券,且能直接或间接地从卖出行为中获利;对他人持有的证券具有管理、使用和处分的权益。 内幕交易行为主体之外,就是对“内幕信息”这一内幕行为构成要件的认定。在证券交易活动中,凡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均为内幕信息。 证券市场违法违规将无处遁形 从去年以来,完成了股权分置改革的中国股市终于摆脱了困扰中国股市多年的熊市漩涡,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大牛市,并一直延续至今。但是,我们也看到,随着证券市场发生的深刻变化,市场中违法违规行为也有新的表现:股份“全流通”后,相关各方对股价更为关注;公司并购、资产重组越来越多,各种内幕信息自然会增多;市场规模扩大,投资者交投活跃,通过各种方式影响股价并从中获利的动机随之增强。 证监会在大力查处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的同时,也不断通过完善体制、机制,健全法律法规,细化法律条文,集中专门力量,提高查处效率,进一步提高监管和执法效能。例如,今年5月,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强化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在明确加强投资者教育的同时,对内幕交易和操纵股价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尤其是要严查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证券从业人员利用内幕信息牟取不当利益的行为。对于目前二级市场出现的信息披露和股价异动密切关联的问题,证监会建立了信息披露与市场监管联动、非现场监管与现场监管、常规检查与立案调查联动的机制。 (宗鹤整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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